Stikeman Elli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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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地区业务实践
在过去二十多年中,司特曼律师事务所已经是亚洲地区(尤其包括印度、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泰国)最有影响力的加拿大法律事务所。过去,司特曼律师事务所关注于加拿大在亚洲的投资,并且通过其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的办公室建立了大量的业务。今天,为了体现加拿大在亚洲地区快速扩张的目标,以及作为资本的重要来源,司特曼律师事务所在亚洲公司进军加拿大的大量重要交易中提供法律服务。本所的业务骨干除了到中国大陆、香港和印度进行一年四次或更频繁的考察,还会在亚太地区进行定期考察。

中国

由于其在加拿大商业法律界的显著声誉,以及在亚太地区长期而稳固的业务活动,司特曼律师事务所具备为亚洲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两种基本要素—专家质素,以及对我们客户期望的商业和文化环境的了解。事实上,我们的专家遍及加拿大商业法律的每个领域,尤其是在公司融资、并购、银行业务、税务、科技、房地产、矿业、林业和能源法律方面。规模强大的监管和政府关系业务—尤其是国际贸易和反托拉斯领域—是司特曼律师事务所的亚洲客户成功的另一个关键因素。这些亚洲客户继而就海外实体在加拿大实施收购所涉的问题寻求全面日常的法律服务。尤其是,本所在多伦多、卡尔加里、温哥华、伦敦和悉尼的矿业和资源部门的业务,为该部门的客户提供了涉及主要金融和资本市场的专家意见和知识。

本所代理及参与了近年来大多数中国公司收购加拿大资产的大型项目,包括中国公司最大宗的海外收购。我们的经验包括代理部分中国最著名的公司及国有企业展开法律实务,这些公司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Sinopec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Corporation)、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China National Petroleum Corporation)、中核海外铀业控股有限公司 (CNNC Overseas Uranium Holding Ltd.)、中国中信集团 (CITIC Group) 及长江集团 (Cheung Kong Group)。本所还代理了大型中国(包括香港)公司在加拿大进行的绝大多数私人配售,以及在香港联交所 (HKSE) 的首次公开发售或遵照 144A 规则在美国进行发售。

具体的近期经验包括代理或参与了如下项目:

  • 代表中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PetroChina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向加拿大阿萨巴斯卡油砂公司 (Athabasca Oil Sands Corp.) 投资 19 亿加元。

  • 代表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Sinopec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Corporation) 以103亿加元向 Addax Petroleum Corp. 发出收购要约,这是中国公司最大的一宗海外收购。

  • 代表 Teck Resources Limited (Teck Resources Limited) 向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私人配售 17.4 亿加元的B类次级投票权股份。

  • 代表中核海外铀业控股有限公司 (CNNC Overseas Uranium Holding Ltd) 的子公司中核国际有限公司 (CNNC International) 以 3,100 万加元收购 Western Prospector Group Ltd。

  • 代表 CNPC International Ltd., 中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China National Petroleum Corporation) 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以 4.99 亿加元收购 Verenex Energy Inc.。

  • 代表中国石化集团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Sinopec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Corporation) 以 20 亿加元收购Tanganyika Oil Company Ltd.。

  • 代表中加石油公司(SinoCanada Petroleum Corporation),以 5.5 亿加元从 Total Canada E&P Ltd 收购 Northern Lights Partnership 额外 10% 的股权。

  • 代表 Stanley Power,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 (Cheung Kong Infrastructure Holdings Limited) 的一家子公司及香港电灯集团有限公司 (Hong Kong Electric Holdings Limited) 向 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TD Bank 及 Bank of Nova Scotia的定期贷款融资。

  • 代表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 (Cheung Kong Infrastructure Holdings Limited) 香港电灯集团有限公司 (HongKong Electric Holdings Limited) 以 7.85 亿新西兰元收购Vector Wellington Electricity Network Limited。

  • 代表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 (Cheung Kong Infrastructure Holdings Ltd.) 以 6.29 亿加元收购 TransAlta Power LP.。

  • 代表中信加拿大能源有限公司 (CITIC Canada Energy Limited) 和中信集团 (CITIC Group) ,将中信加拿大能源有限公司 50% 的股份售给 KazMunai Gas EP。

  • 代表中信集团以 19 亿美元收购加拿大 Nations Energy Co Ltd.在哈萨克斯坦的石油资产。

  • 作为联想集团 (Lenovo Group) 的加拿大法律顾问,以 17.5 亿加元收购了 IBM 的个人电脑事业部。

  • 代表澳华黄金有限公司 (Sino Gold Limited) 收购金华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Golden China Resources Corporation)。

  • 嘉汉林业集团 (Sino-Forest Corporation) 的公开发行股票中代表其证券及可转换债券承销商。

  • 代表亚太矿业公司 (APAC Minerals Inc.) 参与其与金华股份有限公司 (Golden China Inc.) 联合的业务联合,后者是一家在中国从事采矿业务的私营公司。

印度

目前,印度企业正积极需求对外的跨国并购机会,其目标不仅包括美国、欧洲,还有加拿大的制造、矿产及能源行业。在企业交易方面,我们为印度客户提供战略咨询、董事会顾问及相关法律、国外投资法规及披露要求导览等服务。我们获得《India Business Law Journal》的好评,该杂志将司特曼律师事务所列为并购交易及竞争/反垄断领域中印度相关业务的最佳国际律师事务所。

尽管时至目前印度企业执行的许多交易都是议定的全现金收购,但本所具有充分的专业能力及经验就所有类型的收购向印度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以帮助其以最有效及高效的方式完成交易。本所为印度公司向加拿大进军过程中执行的一些最引人关注的交易提供了建议,包括担任 Tata Group、Essar Global 及 Mittal Steel 等公司的代理,并为印度银行在加拿大首次融资提供法律意见。我们还代表众多印度投资银行为大型印度企业(包括 GMR Infrastructure、Reliance Infratel、 ICICI Bank、Sterlite Industries、Idea Cellular、Punjab National Bank 及Jet Airways)在加拿大进行一系列的私人配售。

具体的近期经验包括代理或参与了如下项目:

  • 代表 Mittal Steel N.V. 以 330 亿美元投标 Arcelor。
  • 代表 Essar Global 以 18.5 亿加元收购 Algoma Steel。
  • 作为 Tata Motors 的加拿大法律顾问,以 23 亿美元赢得对 Jaguar 与 Land Rover 的竞标。
  • 代表 ICICI Bank Canada 作为 Jubilant Organosys Ltd. 以 2.55 亿美元收购 DRAXIS Health Inc. 的融资人。
  • 代表 Tata Steel 收购 New Millennium Capital Corp 的权益。
  • 代表 DPF India Opportunities Fund 及 Dundee Securities Inc. 执行 DPF 价值 2 亿加元的首次公开发售。
  • 代表 Rain Commodities Inc. 以 4.37 亿加元协议获得大湖碳收益基金公司 (Great Lakes Carbon Income Fund) 的资产。

澳大利亚及太平洋沿岸

司特曼律师事务所的悉尼办事处是亚洲和泛太平洋地区的业务中心,该办事处主要从事跨司法管辖区证券、银行及并购事宜,从事行业主要为采矿、跨境并购、基础设施发展及项目融资。公司于资源产业的交易尤其享有盛誉,涉及于加拿大配售有关的泛太平洋地区广泛的首次公开招股、私人配售及权益发售。

具体经验包括代理如下项目:

  • 代表Sithe Global Power, LLC,向中部电力株式会社 (Chubu Electric Power Company, Inc.)丰田通商株式会社 (Toyota Tsusho Corporation) 出售875兆瓦Goreway发电站25%的股权。
  • 代表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 (Cheung Kong Infrastructure Holdings Limited)香港电灯集团有限公司 (HongKong Electric Holdings Limited)以7.85亿新西兰元收购Vector Wellington Electricity Network Limited。
  • 代表Lihir Gold Limited 于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
  • 代表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 (Cheung Kong Infrastructure Holdings Limited) 将其于澳大利亚三大电力经销商 ETSA Utilities、Powercor 及 Citipower 中持有的 98% 的权益让与 Spark Infrastructure,Spark 的全球首次公开招股以及其合订证券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
  • 代表Bradken Industries Inc.收购 American Technologies Inc.。
  • 作为 Telstra 加拿大顾问,参与其于加拿大的招股。
  • 代表 Lynas Corporation Limited 收购一家 AMR Technologies Inc.19.9% 的权益,AMR Technologies Inc. 于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从事中国稀土交易。
  • 代表 澳华黄金有限公司 (Sino Gold Limited) 收购金华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Golden China Resources Corporation)。
  • 代表 ING 房地产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 (ING Real Estate) 收购 Summit REIT。
  • 澳洲国民银行有限公司 (National Australia Bank Limited) 、Telstra、出版和广播有限公司 (Publishing & Broadcasting Limited)、新西兰电信 (New Zealand Telecom) 等进行枫叶债券 (Maple Bond) 债券融资以及其他海外借贷计划。
  • 代表麦格理银行有限公司 (Macquarie Bank Limited) 以 1.47 亿加元收购 Orion Capital Limited。

除上述的具体地区外,司特曼律师事务所继续将焦点放在亚洲地区,包括来自新加坡、马来西亚、台湾、泰国、及韩国等许多资本市场的公司和与加拿大有关的并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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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主要联系人

蒙特利尔
Pierre A. Raymond

多伦多
William J. Braithwaite
Jay C. Kellerman

渥太华
Stuart McCormack

卡尔加里
David R. J. Lefebvre
Christopher W. Nixon

温哥华
Michael S. Allen

纽约
Kenneth G. Ottenbreit

伦敦
Derek N. Linfield

悉尼
Brian G. Han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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